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实施意见》明确,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

产能储备煤矿的管理程序方面,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储备产能煤矿所在矿区应具备外运便利、运力充足等条件,煤炭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发电供热及民生用能需求。

《实施意见》提到,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另外,对产能储备煤矿,储备产能规模不占用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确定的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