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若论其目,则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属明明德。“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近年来,国内外不少科研不端行为屡屡被披露,引起了全球科技界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据发展改革委11月9日消息,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央行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


       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包括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的对象主要有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事业,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人无信不立,科无信难成,科技诚信与否,不仅事关科技活动的质量和水平,而且事关科技工作者的群体形象,影响着科技事业的长远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的学术不端行为屡屡见诸报端:科技人员学历、职称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项目结题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


科研失信案例


       近年来,国内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的论文造假行为频频被曝光。今年4月21日,世界学术出版巨头斯普林格出版社(Springer)宣布撤回旗下医疗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于2012年至2015年发表的107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全部来自于中国作者,原因是涉嫌伪造同行评议。这也创下了正规学术期刊单次撤稿数量之最。

此外,南京大学教授梁莹因为主动撤销百余篇论文最近也引发关注。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外一个名为“Retraction Watch(撤稿观察)”的网站近日发布消息称,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有学者的11篇论文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学术期刊网站撤稿。


联合惩戒措施


       科研诚信的缺失,可能会阻碍中国原创科学领域的进展,损害中国学术界的声誉,也会削弱中国科学的影响力。所以《合作备忘录》基于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并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惩戒措施有: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2.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3.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4.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5.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6.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7. 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8.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9.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

除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合作备忘录》还规范了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单位有: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资委、证监会、银保监会、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中央网信办、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是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科技部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

此次《备忘录》的签署,一方面对科研人员、科研机构以及相关公司起到了约束作用,要求相关人员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做到真正的创新;另一方面完善了科研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了良好的科研诚信体系,利于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科研事业的真正发展。

采编/杨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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